"第一条(目的) 本协议以规定 Yetimall(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与商城用户达成关于使用网上商城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为目的。
※《在利用PC通讯,无线技术等的电子商务上,只要不违背其性质,将均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以便用户使用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进行商品交易的虚拟商店。“商城”同时也表示运营网上虚拟商店的经营者。
② “用户”是指进入“商城”后,根据本协议享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已经注册为商城会员的使用者,会员可以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的服务。
④ “非会员”是指未加入为会员,但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使用者。
第三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改)
① “商城”须该将本协议的内容,商号及运营者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包含可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经营许可证号, 通信销售业申报号,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刊登在OO 网上商城的首页,以便用户了解。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链接查看详细的协议内容。
② “商城”须在用户同意本协议之前,通过提供链接窗口或弹出屏幕的方式说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撤销订单, 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的内容。使用户能够了解并确认相关内容。
③ “商城”可以在不违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关于协议规定的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协议。
④ “商城”在修改协议时,应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并与本协议一同,于适用日7天前至适用日前一天,公布于商城的首页。若协议修改包括不利于用户的内容,至少于适用日30天前开始公告,并将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比较,以便用户知晓。
⑤ “商城”修改的协议内容,仅适用于该协议适用之后签订的协议。于之前签订的协议仍适用修改前的内容。若已经签订协议的用户,自愿适用修改之后的内容,并在公告修改第三条内容期间,发函至“商城”获得“商城”同意的情况下,该用户将适用修改之后的协议。
⑥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及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协议规定的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方针及相关的法令。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修改)
① “商城”执行如下业务。
1. 提供商品及服务相关信息和签订购买协议。
2. 对于已签订协议的商品或服务提供配送。
3. 其他“商城”所规定的业务。
② “商城”在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对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此种情况下,须将商品及服务的修改内容和适用日期公示在目前刊登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之处。
③ “商城”与用户已签订的协议内容因商品断货,服务终止及技术参数变更而需要修改时,须立即将其修改事由通知到用户可使用的地址。
④ 若发生如前所述内容,“商城”须承担因此给用户带来的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五条(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① 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或出现故障,造成通信中断时,“商城”可暂停服务。
② 因发生第一项所述内容,造成服务一时中断,导致用户或第三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商城”须赔偿相关损失。 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③ 因转换经营项目,放弃经营,公司之间的合并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须根据第八条规定通知用户,并按起初“商城”提供的条件对消费者给予补偿。“商城”未公示补偿标准的,须将用户的里程卡或积分转换成“商城”通用的现货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用户注册)
① 用户根据“商城”要求的内容填写注册信息并确认同意履行相关用户协议后申请注册为会员。
② 用户按第一项内容申请注册为会员时,除下列情况之外,均接纳其为会员。
1. 申请注册者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三项,丧失过会员资格者。但丧失会员资格已过三年,“商城”同意其重新注册为会员者的除外。
2. 注册内容不真实,有遗漏,误记等情况。
3. 申请注册为会员时,将对“商城”技术造成障碍的情况。
③ 注册会员协议生效日期,以“商城”同意接受协议的内容传达到会员为准。
④ 注册会员时填写的内容需要修改时,会员应立即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的方式通知“商城”该变更情况。
第七条(退出会员及会员资格丧失)
① 会员可以随时向“商城”提出退出会员申请,收到申请后“商城”应立即办里会员退出手续。
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商城”可以限制及终止其会员资格。
1. 注册会员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2. 不再限期之内支付购买商品货款或未履行在其它“商城”会员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时。
3. 妨碍他人利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给电子商务秩序造成威胁时。
4. 利用“商城”做出违反法令或本协议禁止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及公共秩序的行为时。
③ “商城”在限制或终止会员资格后,若出现两次以上的相同行为或30天之内其行为未得到改正时,“商城”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注册信息。若发生此情况,“商城”将通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信息之前,给予会员30天以上的辩解机会。
第八条(通知会员)
① “商城”可以将通知事项发到会员与“商城”事先约定的指定电子邮箱里。
② “商城”向非特定多数会员发通知时,可在“商城”公告栏上公告一周以上,以替代个别通知。但对会员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必须给予个别通知。
第九条(购买申请)
① “商城”用户按如下方法或与此类似的方法在“商城”进行购买申请,“商城”须向用户提供购买申请相关内容,以便用户了解。
1. 商品的搜索及选择。
2. 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的输入方法。
3. 本协议中限制撤销订单的服务,运费,安装费等关于付费的确认方法。
4. 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第三项的标示方法。
(如:点击鼠标)
5. 关于商品购买申请及相关确认或表示同意“商城”确认的方法。
6. 支付方式的选择。
② “商城”须向第三者提供订购者个人信息时,应在提交购买申请时得到订购者的同意,不得在注册会员时笼统的接受同意。“商城”应向购买者明示被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提供者,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利用目的及保存持有时间。《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内容将根据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条(协议生效)
① 用户按第九条内容申请订购时,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商城”可不接受其订购。“商城”在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时,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权取消订购协议。
1. 申请内容不真实,记录有遗漏及错误时。
2. 未成年人订购未成年保护法禁止的烟,酒类商品及服务时。
3. 接受其订购,将给“商城”技术带来显著障碍时。
② “商城”以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收信通知方式,将商城的同意承诺传达到用户处时,被视为协议生效。
③ “商城”的承诺意向中须包含对于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销售与否及购买申请的修改和取消等内容。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
对于在“商城”购买的商品及服务的付款方式,可以在下列方法中任选。无论用户选择何种方式付款,“商城”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与付款相关的其他手续费。
1. 电话汇款,网上汇款,电子邮件汇款等各种帐户转帐方式。
2. 预存卡,直付卡,信用卡等各种刷卡支付方式。
3. 在线无存折汇款。
4. 使用电子货币 付款。
5. 货到付款。
6. 使用里程卡等“商城”发给的积分 付款。
7. 使用与“商城”签约或“商城”认同的商品券 付款。
8. 使用其他电子支付手段进行 付款。
第十二条(确认订单通知,订购申请修改及取消)
① “商城”接到用户的订购申请后,须向用户发出订单确认通知。
② 收到确认订单通知的用户,若发现通知内容与订购内容不符,可立即要求修改或取消订购申请。“商城”在没有配送前收到用户通知时,应按用户要求进行处理。若已经对商品付款,将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撤销订单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商品的提供及配送)
① “商城”与用户就配送时间问题无另外约定时,“商城”应在用户下单后的7日以内对其订购商品采取定做,包装等其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按时配送。若用户已经支付商品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时,“商城”应自收款之日起,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措施,使用户能够确认商品的准备进度及配送情况。
② “商城”须明示对于用户所订购商品的配送方式,根据配送方式的运费支付者和配送时间等内容。若“商城”的配送时间超过预定的时间,须向用户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若“商城”可以证明并非故意或无过失时除外。
第十四条(退款)
“商城”因商品断货等原因,无法向用户进行所订购商品的移交及配送时,须及时向用户通知相关内容。若“商城”已经收取款项,应自收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退款及采取退款相关的措施。
第十五条(取消订单等)
① 与“商城”签订购买协议的用户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3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从在合同上签字之日(若商品提供及配送延迟,可从商品配送之日算起)起的7日之内取消订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中特殊规定的事项,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② 用户收到商品后,出现下述情形时,不得对商品进行退货或换货。
1. 因用户自身问题发生商品遗失及破损时。(若是为了确认商品而损毁包装时可以进行退货)
2. 因用户使用或消费而使商品价值明显减少时。
3. 因经过的时间过长,使商品价值贬值,影响再次销售时。
4. 可轻易复制的商品,原包装已破损的情况。
③ 根据第二条第二项到第四项,“商城”没有事先将限制撤销订单的内容公布于消费者易于看到的地方或未提前提供适用商品的情况下,用户可以取消订单。
④ 尽管有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订购商品与其标示的内容和广告不一致或与协议内容不符时,用户可以从提供商品的3日以内或获知此内容之后的30日之内取消订单。
第十六条(取消订单等的效果)
① “商城”在收到用户取消订单的通知后,须在3日之内对已经收取的款项进行退款。若“商城”延迟退款时间,将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实施令》第21条第二项规定的拖延利率乘以利息一并支付给用户。
② “商城”退还上述款项时,若用户是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进行了支付,“商城”应向提供此项支付服务的供应商通知停止或取消这笔款项的索取。
③ 撤销订单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或损失索赔。若商品内容的标示及广告与实际商品不符时,用户退货时产生的费用由“商城”承担。
④ “商城”须将关于退货时产生的运费由谁来负担的事项,明示在用户易于看到的地方。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只能收集为了给用户提供服务而须填写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② “商城”不得在用户注册会员时收集订购商品相关个人信息。若为了履行相关法律,而要在签署购买协议之前进行个人信息认证时,只能收集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③ “商城”向用户收集个人信息时,须向用户告知其使用目的并征得该用户的同意。
④ “商城”收集的个人信息,除了订购商品以外不得擅自使用。若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要把信息提供给第三者时,必须在使用及提供阶段向该用户告知使用目的并得到同意。但是,相关法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⑤ “商城”根据第二项和第三项,须征得用户同意时,应将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利用目的,关于第三者的信息提供事项(接收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内容)等《促进利用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公示及通知给用户。用户可以随时撤回该同意意向。
⑥ 用户可以随时查看及修改“商城”保留的本人信息,“商城”有义务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用户要求修改个人信息期间,在信息修改完了之前,“商城”不得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⑦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商城”应最大限度的限制使用个人信息的管理人员。包含信用卡,银行帐号等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用户同意提供给第三者,伪造等原因造成用户利益受损的,“商城”应承担所有责任。
⑧ “商城”或从“商城”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者,在达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后,应及时销毁其信息。
⑨ “商城”不得提前设定收集个人信息及利用相关内容的同意勾选项。用户拒绝将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相关权限赋予“商城”时,“商城”应向该用户明示受限制的商城服务。“商城”不得因用户拒绝填写非必填项而限制使用用户注册会员等商城的服务。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作出违反法令,协议禁止及违背社会公德和秩序的行为。“商城”应按协议规定的内容,竭尽全力提供持续,稳定的商品及服务。
② 为了保障用户可以安全的使用网络服务,“商城”必须配备保护个人信息(包含信用信息)安全的保安系统。
③ 若“商城”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触及《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三条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虚假等内容,用户因此遭受到的利益损害将由“商城”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④ “商城”不得向用户发送用户无意接受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保护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以外,管理ID和密码的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② 会员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自己的ID和密码。
③ 若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是被第三者使用,应立即向“商城”通报。“商城”提供相关指南时,应按其指南操作。
第二十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作出如下行为。
1. 注册会员及修改信息时填写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修改公示在“商城”的信息。
4. “商城”规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的传输或刊登。
5. 侵犯“商城”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其他第三者的名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刊登淫岁,暴力性信息,视频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链接“商城”与被链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 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以超链接形式相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商城” (网站)。
② 链接“商城”对被链接“商城”独自向用户提供商品并进行的交易, 若链接“商城”将对前述情况不付任何担保责任的内容公示于商城首页或链接提示窗口,链接“商城”将对其交易不付任何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对于“商城”制作的商品,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把“商城”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复制,传输,出版,印发,传播等。用户也不得将此信息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③ “商城”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须向用户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纠纷解决)
① “商城”须设立并运营受害补偿处理机构,以便反应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和不满,并进行受害补偿处理。
② “商城”应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若“商城”难以立即处理,应向用户通报其事由和处理日程。
③ 用户向“商城”提出用户与“商城”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索赔时,可交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审判权及准据法)
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向当时用户所在地的法院提诉。若用户无地址,应向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提诉。如果提诉当时,用户无地址或居住地不确切或居住在国外时,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将适用韩国法律。"